七部委启动食品包装材料清理:中国食品包装行业合规要点解析
2009年,为配合《食品安全法》落地,原卫生部等七个部门于6月5日联合发布卫监督发〔2009〕52号通知,对食品包装材料及其添加剂、单体、树脂、涂层等生产使用提出规范。同年11月6日,卫生部、工信部等七部委再发《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全国清理由此启动。
这次清理被视为推动食品包装行业进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一步,有毒有害包装和添加剂滥用问题预计会受到更严格约束。政府部门、包装与添加剂制造商、食品企业均需认真研究并执行。
以下梳理通知要点及行业影响。
一、做好部署,引导行业与企业参与清理
各地相关部门应动员行业和企业,依据《食品安全法》排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包装材料,并严厉打击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尤其是用废旧材料非法生产食品包装、容器等行为。
在现有标准体系(133项国家标准、126项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基础上,行业企业需主动纠查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问题;对未列入我国标准但被认为安全的物质,应登记并填报“建议批准的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新物质名单”。同时收集这些物质在国外的使用情况、相关国家及组织标准、安全与风险评估资料,分别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和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申请表。
若物质被认为有一定毒性并对健康有害,则填报“建议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
行业协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特别是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容器等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完成“两个名单”的梳理和申报材料准备,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二、科学评估,完善标准体系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组,对行业企业提交材料进行科学评估,据此拟定“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和“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分批公布;同时修订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添加剂安全标准。
三、强化执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
相关部门要履职并加强日常监管,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鼓励公众举报非法生产、使用不达标产品,尤其是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据线索追踪调查、依法查处。各部门需协调配合、共享信息,形成合力;根据职责和投诉举报及以往监测线索,采取明查暗访开展针对性检查。对“禁止名单”发布后仍用名单物质制售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四、深入分析,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部门应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系统有序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批示,及时汇总分类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监管问题并查找原因;针对薄弱环节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尽快规范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各环节日常监管;健全安全评价和快速追查溯源机制,狠抓源头控制,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包装材料行业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指导企业完善制度、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障消费者健康。
五、食品包装企业应尽快自查并完善质量安全管理
按七部委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应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单位,依据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组织生产并自查清理。各生产单位须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按规定程序向卫生部申请批准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行为。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引导和沟通,组织企业自查;监管部门积极指导、督促并提供帮助。
(一)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新品种、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新品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设备工具用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用洗涤剂新品种、食品用消毒剂新品种等。需提交: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
- 化学特性资料;
- 用途及使用条件;
- 生产工艺;
- 企业标准;
- 毒理学资料;
- 其他国家批准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 委托申请时需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 估计膳食摄入量资料(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新品种时提供);
- 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用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申请相关添加剂新品种时提供);
- 消毒效果资料(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新品种时提供);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还需提供:
- 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 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二)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 申报方信息
- 树脂标识
- 树脂规格及限制
- 树脂规格及限制
- 毒理学综述
- 树脂或成型品限制
- 树脂特性分析方法
- 其他国家批准情况概述
- 申请方声明
- 附件列表
六、各类材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及添加剂已有明确清单,企业需对号入座
1、我国现行有效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共259个
已公布目录覆盖塑料、纸、金属、玻璃、陶瓷、橡胶、竹子、复合材料等食品包装材质,其中国家标准133项、行业标准126项,基本涵盖所有食品包装用材料。
规定指出,标准未覆盖的产品,企业应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提交的资料”申请;未获批准不得继续生产,但在批准前可按原有标准和规定继续生产经营。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要求
2008年9月9日,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从原标准65种增至959种,附录列出允许名单、CAS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SML或QM及其他限制。
该标准强调“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适用于所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并对食品接触塑料、纸制品、橡胶等材料中的增塑剂、增韧剂、固化剂、引发剂、促进剂、防老剂、阻燃剂以及相关胶黏剂、油墨、颜料等作出明确规定。
3、哪些产品和添加剂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1)尚未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材质或成型品;
(2)未列入GB9685的添加剂;
(3)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直接接触食品的材质或成型品及其加工用添加剂;
(4)已列入GB9685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但需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添加剂。
(5)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用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新原料;
(6)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名单》、用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消毒剂新原料。
4、食品安全标准备案问题。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无国家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或严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在组织生产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09年6月1日前已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包装企业应向当地省级质监部门咨询具体备案方法,原则上继续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标准备案。
——本文转载自中国包装网(pack.cn),原文链接:http://news.pack.cn/show-36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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