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要点:广告内容进入包装、装潢与产品说明书同样受管
为强化印刷品广告监管、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正当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规范的印刷品广告分为两类:一是广告主亲自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借助单页、招贴、宣传册等载体,宣传自己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二是广告经营者利用具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介绍他人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也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印刷品广告应当具备可识别性,能够让消费者辨明其广告属性,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一律不得发布。
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还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广告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以及统一标志“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也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广告经营者针对特殊群体需要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原登记机关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公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本文转载自中国包装网(pack.cn),原文链接:http://news.pack.cn/show-362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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