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03 · 行业资讯

新出政法〔2011〕1号

文件发送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要求,全面及时了解各地印刷复制行政执法与违法案件查办进展,落实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并营造有利于建设印刷复制强国的健康有序环境,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国建立并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现将《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在建立实施该制度过程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联系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附件: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

www.gapp.gov.cn/cms/cms/u ... 557327357558178.doc

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印刷复制行政执法责任,强化印刷复制业日常执法监督,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印刷复制强国,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印刷或复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指导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并在全国建立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

第四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日常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实施印刷复制行政处罚情况每两个月汇总报送一次;对印刷复制重大案件,在案件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基本情况。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报送日常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实施印刷复制行政处罚情况时,应按照自身职责,对照《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全部项目,核实并汇总检查人数、检查方式、检查内容、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等,清晰填写数据,并在每个奇数月首个工作日报送上两个月汇总表。

其中,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填写项目如无数据填报零,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填写项目无需填写。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报送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时,应填写《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见附表2),并在案件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

本办法所称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涉案地区或企业数量较多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印刷复制重大案件:

(一)党中央、国务院等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查办的案件;

(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三)依法可能吊销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的案件;

(四)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涉案省份3个以上或者涉案印刷复制企业5家以上的案件;

(六)以暴力胁迫方式阻碍执法,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其他严重扰乱印刷复制市场管理秩序的案件。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跟踪和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对重点印刷复制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报送的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在核实督查基础上,对各地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价。

第九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应遵循公正、透明、实效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印刷复制监督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频率、方法、内容、重点等;

(二)印刷复制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以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情况等;

(三)印刷复制执法队伍情况,包括人员编制、经费落实、培训考核等;

(四)印刷复制市场秩序情况,包括重点地区市场秩序以及出版物印刷、只读类光盘复制情况;

(五)印刷复制执法报告情况,包括《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以及其他执法情况反馈等。

第十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采取各地自评、检查核准和公示公布三个步骤。

各地自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总结本年度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提交总结评价报告。检查核准,是新闻出版总署对上述总结评价报告,综合协会和其他行业组织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价结果。

公示公布,是新闻出版总署对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结果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以及本年度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评价报告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原则上在本年度年底前公布,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党委宣传部。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确定为[ ]的单位以及其他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对在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违纪等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_印刷复制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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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_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本文转载自中国包装网(pack.cn),原文链接:http://news.pack.cn/show-362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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