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数字印刷管理办法》全文:许可、连锁经营与合规时限明确

发布日期:2026-10-03 · 行业资讯

内容概要

备受关注的《数字印刷管理办法》全文已于近日公布。该办法被视为规范数字印刷市场的重要政策“及时雨”。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推动数字印刷健康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下称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指印刷速度较高、印刷质量稳定,并能够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需接入数字化工作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不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之列。

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经营企业(下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与监督,并强化对数字印刷经营者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条:国家支持并鼓励数字印刷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印刷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拥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拥有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拥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六)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时,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及申请主要事项。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营场所和必备生产条件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第八条: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注明“以数字印刷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自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九条: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可采取连锁经营形式。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在连锁经营总部(下称连锁总部)统一管理下开展经营活动,实行规范化管理。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符合直营连锁、特许连锁等连锁经营方式的管理要求。从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由5个以上连锁门店组成,连锁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设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应由连锁总部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连锁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运营计划。连锁总部获得许可后,各连锁门店持连锁总部《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总部申请材料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经营范围栏注明“以数字印刷连锁经营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数字印刷企业的,除符合本办法外,中外方投资比例和权益还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现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原批准经营范围内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免于办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

现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超出原批准经营范围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

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定期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承印委托、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第十五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应按《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第十七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应按《印刷业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建立规范、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并在连锁总部统一组织下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由接受委托的连锁总部或连锁门店验证并留存相关印刷委托书和出版物样本备查,其他连锁门店免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总部应加强对连锁门店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

连锁门店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应将处罚结果向连锁总部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连锁门店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罚款(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连锁总部应撤销该连锁门店或终止与其连锁经营关系,并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关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该连锁门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一年内三分之一以上连锁门店受到罚款(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责令连锁总部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关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连锁总部及全部连锁门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包装网(pack.cn),原文链接:http://news.pack.cn/show-362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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