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2012年规则瞄准产业升级
为落实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建设一批印刷复制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国家决定对印刷复制企业按类别开展综合评估,并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设立与管理加以规范,使其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中发挥引导与辐射效应,助力中国迈向世界印刷强国,因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意义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企业集团,应满足资质合格、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和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集聚、诚信经营等要求。
第三条 设立该类示范企业的目的,是通过对示范骨干企业或集团的认定、挂牌、扶持与宣传,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培育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带动全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承担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规划目标为:自2012年起至“十二五”期末,在全国建立约100家“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约10家“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明显发挥引导和辐射效应,增强骨干企业竞争力,形成合理产业分工、区域协调发展、较为完善的现代印刷复制产业体系。
第六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方面
企业须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无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且近三年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规模效益方面
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应居国内同行业前列,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均盈利。印刷企业资产总额须3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或数字印刷企业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对应2亿元以上),或近三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对应5亿元以上)且年均增长率超过20%,年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年产量1亿片以上,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年税收500万元以上;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年产量2.5亿片以上,销售收入2.8亿元以上,年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装备方面
关键生产设备应处行业先进水平。印刷企业需拥有多色高速、自动、联动等先进设备,或在数字印刷、柔印、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能力;光盘复制企业需拥有DVD、DVDR或高清光盘生产线及配套检测设备。
(四)创新研发方面
研发投入须达到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印刷企业不低于1%,光盘复制企业不低于4%。企业应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持有授权且数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在新产品拓展、产业链延伸、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取得实质性创新和较成熟成果。
(五)管理体系方面
企业需建立规范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管理机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建立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绿色环保方面
企业应积极开展绿色生产,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绿色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原辅材料符合标准,采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印刷企业须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要求。
(七)人才队伍方面
企业需有较强经营管理与技术研发队伍。印刷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70%,技术人员(含技师以上)比例不低于20%;光盘复制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90%,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0%。
(八)地方扶持方面
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对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给予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符合以下条件的印刷企业可认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全部主营业务量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营业额达2000万美元;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同时,其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高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按自愿申请、初审、终审和认定程序办理。符合第六条或第七条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
第九条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表),经核实确认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报告及申请材料,报告须载明地方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和终审。
通过考核和终审的企业,在新闻出版总署门户网站(www.gapp.gov.cn)公示7天。
通过公示的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授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或“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新闻出版总署建议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其可享有以下优惠扶持:
(一)项目资金方面
新闻出版总署对认定企业优先给予产业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支持。
(二)产业政策方面
被认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三)管理措施方面
认定企业在接受境外印刷复制产品委托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文化安全基础上,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评选奖励方面
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全国文化重点出口企业、全国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等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认定企业。
(五)进口设备方面
认定光盘复制企业可进口境外性价比高且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但各类设备进口总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原有设备总数量的30%,且仅限企业自用。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企业跟踪管理,按“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原则建立完善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采用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结合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示范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总结。
(二)省级部门审核年度总结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示范企业发展情况、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通报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撤销其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告:
(一)严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说明:本文素材来自中国包装网(pack.cn),原文链接:http://news.pack.cn/show-361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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