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发布:两月一报,重大案件立案两日内上报
第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落实印刷复制领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业日常执法监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服务印刷复制强国建设;其依据为《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复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各自职责范围,对印刷、复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由新闻出版总署承担,同时由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推行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
第四条 所谓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就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各地执法开展情况予以评价的一项制度安排。
其中,日常印刷复制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情况,由上述省级部门每两个月汇总报送一次;涉及印刷复制重大案件的,则须在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案件基本情况。
第五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送日常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情况时,应各按职责范围,逐项对照《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对检查人数、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事项仔细核实汇总,清晰填写相关数据,并在每个奇数月开始后的规定工作日内,报送此前两个月的汇总表。
其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项目若无数据,需填报为零;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项目则无需填写。
第六条 报送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时,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填写《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见附表2),并于案件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
本办法所称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涉案地区、涉案企业数量较多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印刷复制重大案件:
(一)由党中央、国务院等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查办的案件;
(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三)依法可能吊销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的案件;
(四)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涉案省份3个以上或者涉案印刷复制企业5家以上的案件;
(六)以暴力胁迫方式阻碍执法,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其他严重扰乱印刷复制市场管理秩序的案件。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印刷复制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工作实施跟踪指导,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重点印刷复制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在核实督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报送的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对各地的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作出评价。
第九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遵循公正、透明、实效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方面,涵盖检查的频率、方法、内容与重点等;
(二)行政处罚方面,涵盖处罚案件数量以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情况;
(三)执法队伍方面,涵盖人员编制、经费落实、培训考核等情况;
(四)市场秩序方面,涵盖重点地区市场秩序以及出版物印刷、只读类光盘复制情况;
(五)执法报告方面,涵盖《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以及其他执法情况反馈等。
第十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分三步推进:各地自评、检查核准、公示公布。
各地自评,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总结本年度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提交总结评价报告。
检查核准,指新闻出版总署对各地提交的总结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综合协会及其他行业组织意见,确定评价结果。
公示公布,指新闻出版总署将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结果划分为三类,其中包含合格与不合格。
未按本办法要求报送《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以及本年度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评价报告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原则上于本年度年底前公布,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党委宣传部。
第十三条 对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中被确定为相应等次的单位,以及在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在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或者重大违纪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文章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本文转载自中国包装网(pack.cn),原文链接:http://news.pack.cn/show-362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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