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刷经营许可证新规征求意见:审批放宽、监管加码,包装印刷业受关注

发布日期:2026-10-03 · 行业资讯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官网发布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就《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规定是印刷经营者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法规依据。从征求意见稿看,新规传递出“审批从轻、监管从重”的政策取向。

审批条件进一步放宽

此前“放管服”改革已取消包装装潢印刷品须配备2台十年内生产且不在淘汰目录中的印刷设备这一条件,并且不再对设备台数和年限提出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又进一步放宽了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的条件。

具体包括:所需设备由2台减为1台;设备范围从仅限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扩大到自动对开胶印、柔印印刷设备,或1台生产型数字印刷设备。

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

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的经营者,须建立完善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与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制版、装订等专项许可的,旧版规定已有类似要求)。同时,新规要求:①印刷经营者生产的印刷产品批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②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平台报送年度报告。若违反上述①②要求,或未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该新规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21年4月29日至5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三个渠道反馈意见。

  1.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在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交意见。
  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中宣部印刷发行局,邮政编码100052;信封请注明“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 电子邮箱:ysfzc@sina.com。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1年4月29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印刷供给质量和水平,推动印刷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也包括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含印刷经营活动;

(二)拥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拥有足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四)具备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1台以上、最近10年(截至提交申请之日)生产且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自动对开胶印、柔印印刷设备,或1台生产型数字印刷设备;

(五)拥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建立完善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与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外,还应遵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对港澳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或其他特殊经济区域的印刷业投资实施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含印刷经营活动;

(二)拥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拥有足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四)具备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五)拥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建立完善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与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经营范围包含印刷经营活动;

(二)拥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拥有足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四)拥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五)拥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建立完善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与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含印刷经营活动;

(二)拥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拥有足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四)具备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1台以上、最近10年(截至提交申请之日)生产且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五)拥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建立完善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与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若从事多种类型的印刷经营活动,应同时满足相应类别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出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种类。以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应注明“以数字印刷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不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出版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本规定审批印刷经营活动申请,不符合条件者不得批准。其中,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或以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经营活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印刷经营活动申请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出版管理部门关于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按出版管理部门要求接受法规培训,并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二)印刷经营者生产的印刷产品批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按出版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平台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印刷类行政审批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印刷业管理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2年1月29日原新闻出版总署、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系列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转载自中国包装网(pack.cn),原文链接:http://news.pack.cn/show-377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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